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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车辆报废处置的通知

作者:zcglc 时间:2016-05-11 点击:1250

 

关于公有车辆报废处置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有拟报废处置车辆的单位,请尽快按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因报废处置材料需向上级(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复,且批复过程需要较长时间,为了不影响车辆的正常年审、上保险等必要手续的正常办理,我处接收处置材料的截止日期定为2016年5月31日(含此前提报过但没有批复通过的拟报废处置车辆),逾期提交的转下年度处置,望各单位尽快安排专人,及早提交车辆处置材料。凡因未及时提交材料不能按时报废,影响其他车辆正常年审的,学校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材料交送地点:鸿远楼420—1房间,固定资产管理科。
联系电话:2780230   
 
附件:  1.准备事项
      2.机动车报废规定 
  
                     资产管理处
     2016年5月11日
 
 
 
 
      附件一:
准备事项
一、上报材料                                  
1.单位车辆处置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有内容页全部,需清晰)。
3.固定资产管理卡。
4.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四份,从资产管理系统打印)。
5.处置报告单中“处置方式”栏填“出售”。
二、准备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车辆登记证书。
3.车辆型号、座位数等信息材料。
4.车辆环保检测手续。
5.车辆保险手续。
6.车辆购置信息,生产厂家材料。
三、拖车服务信息(大型黄标车报废)
马师傅18605332507    华师傅15264319595(小托)
王师傅13011607676(大托)
 
附件二:
机动车(公路车辆)报废规定
自2013年5月1日起,老旧车淘汰报废开始按照新规定执行,其中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最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手续,车主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所需手续主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检测表。车主提交申请后,车管所会根据申请材料对车主和申请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审核检测,如果情况符合要求,车管所会出具批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证明。
一般情况不同类型的车辆延缓的年限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营运9座(含)以下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最初的6年内每2年审验1次,之后为1年1审,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后,每半年审验1次,能通过审验即可无限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3、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4、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5、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6、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专项作业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适当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10、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1、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2、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3、三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申请延期至9年;
14、四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5、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
16、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
17、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新增三项内容:
1.《规定》中第四条第三项: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尾气排放不达标)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将强制报废;
2.《规定》中第四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三个周期不年审的,将强制报废;
3.《规定》中第六条: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将不能再办理变更手续。。
4.《规定》中指出,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不仅可参照使用年限报废,还可参照车辆行驶里程,二者只要有一项达标,就可强制报废。
根据相关法规,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注:自2014年9月1日起,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6年内免检,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上线检验一次。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规定》还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罚款(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150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以上《规定》的实施细则於地域或时间段上有差异的,以当地实时执行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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