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山东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报废处置管理等;按照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监督购置合同执行及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是实验仪器设备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购置计划的论证、提报,组织验收,维修管理,校内调剂,报废鉴定,报损处理,提高利用率、使用效益等。后勤管理处是后勤仪器设备的协助管理部门,组织校用后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提报;对后勤实体自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审核),组织验收;负责校用后勤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及后勤实体自用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监督、检查;负责后勤管理的一般设备的报修、报废、报损申请。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各使用部门按照要求对新购置仪器设备进行验收,按照《山东省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完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账目的登记、卡片保管,办理调整转移、报废报损手续等工作;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提高利用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由经费主管部门组织需求单位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编制购置计划要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可能,依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体现学校发展重点,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保证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购置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作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购置计划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使用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标。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组织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理工大学招标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采购,并负责监督合同书的签订与实施。
第十二条 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招标的过程监督与审计。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职责。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单位进行验收。仪器设备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必须确定相对固定的管理操作人员,通过培训尽快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按照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前的准备工作。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组织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
第十四条 验收要求。
(一)开箱验收。检查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对进口仪器设备,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在外商技术人员和商检人员在场时,共同开箱验收。做好现场记录,发现问题时,应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应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与装箱单是否一致。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三)质量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安装试机,检查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检查其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要认真做好质量验收记录,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如实记录。
(四)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应审核其资质。
(五)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是九十天(从仪器设备到达我国港站之日起算),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二十天全部完成验收任务,并填写《山东理工大学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需详细记录,以备向商检局报检,办理索赔业务。
(六)各责任部门及验收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凡因验收不认真,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到货后,按照职责分工,对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并填写《山东理工大学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见附件1)。
(二)按规定内容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持验收报告单和有关凭证办理入库手续。
(三)验收不合格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仪器设备,须在一周之内将验收报告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与厂商联系退货、维修、更换、索赔等事宜。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一)使用部门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二)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三)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由经费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人事处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退休等手续时,要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先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对不辞而别人员使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应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计划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管理处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使用部门要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分户帐卡,并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各单位利用我校的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服务,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对闲置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建议,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收入由计划财务处列入该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费,由学院自主购置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一次或根据上级要求组织仪器设备清查。
第六章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见附件2)。
(二)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稀缺仪器设备,学校认为应当列入精密贵重仪器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并认真执行。
(一)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能熟练操作并能进行一般的保养维修。管理使用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应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并严格交接手续。
(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设备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
(三)实验室应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逐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四)建立完整的大精贵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始资料:申报表、论证报告书、审批计划单、订货合同及有关来往信函等;
2. 设备的开箱验收单、说明书、合格证、附件清单、随机图纸、外观照片等;
3. 安装调试记录等;
4. 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管理方面的资料和管理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5. 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记录;
6. 降级、报废、处理的报告、批示等。
第二十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
(一)精密贵重设备的配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规划,坚持优化配置、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发展特色、学科建设与科研、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原则进行。
(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要贯彻“专管共用”、“协作共用”的原则,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规定权限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协助管理部门有权重新调配使用。机构调整、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协助管理部门要提出仪器设备调整方案,协助主管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限已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出售。对外出售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由使用单位提报,由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资产处置报告单,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处理小组及时处置,残值上交学校财务。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使用部门要迅速报告资产管理处和保卫部门,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并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查清责任,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协助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第八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协助管理单位要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