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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时间:2011-12-09 点击:4316
为规范采购行为,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提高物资供应工作水平,现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统一采购
(一)各类物资实施统一采购。各单位购置物资,不管经费来源如何,均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实行统一采购。对已纳入统一采购的物资设备,又擅自采购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二)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物资采购的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不断建立和完善统一采购管理办法。
二、规范采购方式
(一)凡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均应按照《山东理工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纳入政府统一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规定达不到招标采购条件,并属于一次性采购的通用性比较强的物资,采用网上竞价的方式采购。采用该方式采购,网上公布信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三)零星采购常用物资,如办公家具、实验及办公耗材等,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利用校园网建立协议供货管理系统,各使用部门从网上按协议价格,自主选择采购相关物资,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四)采购特殊物资,不能或不适合按以上三种方式采购的,由资产管理处、监察处与使用单位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进行市场调研和询价,依据性能价格比最优的原则确定供货单位。
(五)采购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三、规范合同管理
(一)凡采用招标、竞价方式采购的物资,均应签订正式商务合同。经费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结合,由经费责任部门签订合同;协议供货单位,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与之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合同按规定由法律事务室审定后(学校制式合同除外),一律加盖“山东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
(三)经费责任人要加强合同管理,不得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对外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凡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经费责任人的责任。
四、规范支付方式
(一)物资采购原则上应货到并验收后开始按比例付款。
(二)一般不支付预付款,特殊情况必须支付预付款的,要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三)除零星物资采购外,原则上都要留一定数额的质保金。
(四)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提前付款。
五、严格验收
(一)明确验收责任。仪器设备、家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验收,基建材料由基建处负责组织验收,房屋等建筑物维修材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其他物资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
(二)严格验收程序,建立验收报告制度。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使用单位要在验收单上签字;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要按规定要求填写验收报告单,并凭验收报告单(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
(三)验收人要对验收结果负责。凡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人要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采取退货、索赔等措施,避免学校损失。凡因验收不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验收责任单位要加强验收管理,按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
六、其他
(一)加强采购档案管理。对于立项计划书、招标文件、合同书、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丢失或销毁,执行结束后由资产管理处归档备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竞价、协议供货,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以及供应商的监督,严禁不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采购,严禁暗箱操作。
(三)坚持回避制度。凡供货商为直系亲属的,应主动回避;凡使用部门负责人,其直系亲属自己开办的公司不能为其部门供货。
  (四)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督,凡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
七、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年九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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