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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时间:2012-01-12 点击:3898
为规范对学校投资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理工大学,下同)的管理,促进各法人单位健康发展,保证学校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对学校投资的各法人单位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每年年初,各法人单位董事会研究拟定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学校委托各法人单位董事长与经营管理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由各单位董事会组织实施与考核。
目标责任书签订后,送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目标责任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董事会与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或职责权限)。
2.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目标与责任。
3.经营管理目标与责任。
4.考核评价。
5.奖惩措施。
(三)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各法人单位董事会根据目标责任书约定,对上一年度本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拟定奖惩方案,经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四)各法人单位将年度财务报告(含财务状况说明书)、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等相关资料送资产管理处存档。
二、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评价
学校以法人单位各会计年度之间有效净资产的变化量来评价资产增值保值情况。
(一)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各法人单位按要求向资产管理处提供本单位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
(二)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组,对各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确认,计算其有效净资产。
(三)资产管理处据确认的各法人单位有效净资产,在剔除初始评价未达确认标准的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后,比较各法人单位年末有效净资产与上年末有效净资产,确定本会计年度有效净资产的变动数。
(四)资产管理处以各法人单位有效净资产变动数为基础,对各法人单位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
三、监管法人单位自有固定资产
各法人单位按要求将自有固定资产信息全部录入学校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接受学校资产管理处的监管。
(一)各法人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各法人单位自有固定资产要采用学校指定的《法人单位自有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录入信息须与财务固定资产账务信息一致。
(三)各法人单位自有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计算折旧,该信息应与会计核算的折旧信息一致。
(四)各法人单位自有固定资产信息变动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与之相关的经济业务经审核后方可办理。
(五)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处置等管理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六)资产管理处要定期组织对各法人单位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四、实行财务委托管理
各法人单位财务应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及内部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法人单位的资产、负债等财务信息。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法人单位的规定对单位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该金额应与《法人单位自有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固定资产折旧信息一致。
(二)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准确,财务账目真实,财务资料详实,会计信息有用。
(三)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及法人单位管理规定,对其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检查财务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督促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法人单位财务风险管理,建立重大财务事项和财务风险预警报告机制。
(四)各法人单位资产须独立、完整、产权明晰,确保各法人单位资产与学校资产账目清晰,产权明确,能规避股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
五、学校审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各法人单位凡对外投资、筹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出租、出借,须报经学校审批。
(一)各法人单位涉及到对外投资、筹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出租、出借等经济业务活动时,要进行充分论证,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后,书面报送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后,报呈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未经学校审批,法人单位以及相关的单位擅自办理对外投资、筹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出租、出借业务的,学校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占用学校资产实行租赁管理
各法人单位占用学校的资产(包括产权属学校的房屋、场地、设备、办公家具等),必须与学校签订资产租赁协议。
(一)租赁费用由资产管理处按学校公布的标准予以确定。特殊情况,由法人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按审批价格执行
(二)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法人单位签订资产租赁协议。
七、责任与奖惩
(一)各法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理好、使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对积极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单位资产管理,并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凡违反国家、学校及法人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投资各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或不进行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法人单位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经济活动事项的;
4.存有账外资产的;
5.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上交资产收益的。
八、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细则
九、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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