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和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要求,促进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1〕151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保值增值评价方法
学校职能部门定期对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资产和负债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计算其有效净资产,剔除初始评价影响后,通过比较法人单位各会计年度之间有效净资产的变化量来评价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资产保值增值评价程序
(一)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对本单位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清查,并按有关规定标准逐项评价并标注;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财务部门对除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外的其他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并按有关规定标准逐项评价并标注。
(二)每年2月底前,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及财务部门将本单位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清查、评价确认结果送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牵头,由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组成资产保值增值评价工作小组,对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提报的资产、负债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四)每年3月底前,资产保值增值评价工作小组对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确认,剔除初始评价未达确认标准的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后,计算出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的有效净资产(有效净资产=有效资产-有效负债)。
(五)每年4月上旬前,资产保值增值评价工作小组将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的有效净资产结果反馈给本单位。
(六)每年4月中旬前,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将本单位有效净资产确认结果送资产管理处。
(七)每年4月底前,资产管理处将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的有效净资产的变化情况上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
三、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