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目标责任管理,根据《山东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1〕151号),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责任管理
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董事会代表学校拟定本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董事长代表学校与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由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目标考核。
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步骤
(一)确定责任目标
1.每年2月底之前,各投资法人单位董事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当年度目标责任书,并送资产管理处。目标责任应包括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责任、考核评价、奖惩措施。资产管理处将各投资法人单位的目标责任书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并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2.每年3月份,各投资法人单位董事长代表学校与经营管理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签订后10日内,各投资法人单位将目标责任书送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年度考核与评价
每年寒假放假前1周,各投资法人单位董事会根据目标责任书的约定,对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1.各投资法人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工作报告应分别对上年度目标任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准确评价,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至各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监事。
2.考核所需的财务报表、经济指标涉及的财务数据等资料由学校审计处审核或按审计计划抽查,并出具审计意见。
3.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出考核结论,同时提出对经营管理层的奖惩结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4.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按章程规定审批。
5.因特殊情况,不按年初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实施奖惩的,应按目标责任审批程序,经学校审批。
(三)奖惩落实与资料存档。
1.由学校奖惩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由各投资法人单位奖惩的,本单位负责落实。
2.各投资法人单位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含财务状况说明书)、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考核结果、奖惩方案等相关资料(1份)送资产管理处存档。
三、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