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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监管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3-04-24 点击:1525

  

为加强学校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监管,依据《山东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1〕151号),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体制
各投资法人单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自主管理,学校对各投资法人单位实行监督管理。
二、监管事项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遵照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各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送资产管理处审查、备案。
(二)固定资产采购
各投资法人单位自行购置或更新固定资产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按照法人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审批。购置公务汽车等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经董事长同意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有主管部门的)签批后,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审批后,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和回避制度,实行招标采购或小组议价采购,严禁暗箱操作,主动接受学校、本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固定资产使用
各投资法人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维修、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巡查和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高效运转。对重要仪器设备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实行专人管理。按规定足额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处置
各投资法人单位自行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当进行评估论证,严格按照学校、法人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单价1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若有主管部门的,先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再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经审批后,应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实行公开竞价拍卖或小组议价处置。处置程序规范、严谨并实行回避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主动接受学校、本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处置后,要及时填写《已报废资产处置报告单》,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五)固定资产信息质量
1.各投资法人单位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变更系统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使用信息与系统信息一致。
2.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核对固定资产实物与管理系统中的实物记录是否一致,确保账实相符。
3.各投资法人单位财务定期进行账账核对,确保管理系统记载的价值信息与财务信息一致。
4.资产管理处定期核查,确保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与固定资产的实物、使用、财务价值信息一致。
三、监管机构及职责
学校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按照职责对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的管理规定,统筹研究拟定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学校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
2.负责协调、督促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
3.对各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事项进行监督。
4.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各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对其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5.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定期对系统信息进行维护,发现信息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及时向学校书面报告信息异常情况(系统自身原因除外)。
(二)计划财务处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文件和学校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对各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管理,对其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事项进行财务监督。
2.参与学校对各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评价。
四、监管途径
学校建立“山东理工大学投资法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自2012年1月1日起,各投资法人单位全部固定资产信息按要求录入到管理系统中,固定资产变动经该管理系统完成。学校通过该系统实现监督管理。
五、监管流程
(一)新增固定资产监管流程
1.各投资法人单位管理员按管理系统提示和要求将新增固定资产信息录入系统中,并提交审核。
2.资产管理处对各投资法人单位提交的新增固定资产信息进行审核,并在购置票据上盖章。
3.各投资法人单位财务只受理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的固定资产购置业务,并办理与之相关的财务结算事宜。
4各投资法人单位财务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管理。
(二)处置固定资产监管流程
1.各投资法人单位按管理系统提示和要求将经审批后的处置固定资产信息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并提交;出具处置固定资产书面申请2份,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资料复印件。
2.资产管理处对各投资法人单位提交的处置固定资产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处置固定资产申请上盖章确认后返还1份;留存该单位的书面申请和审批资料复印件。
3.各投资法人单位财务只受理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的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并办理与之相关的财务结算事宜。
(三)固定资产折旧监管流程
1.各投资法人单位针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是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各投资法人单位财务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对是否计提折旧进行审核。
六、监管考核和整改
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投资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其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计入学校每年度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评价。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投资法人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处提出的书面整改建议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资产管理处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处理。
七、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二年五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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