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和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要求,保证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安全,依据《山东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1〕151号),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学校投资法人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筹资、对外担保、资产出租出借等经济事项。
二、审批工作流程
(一)凡涉及审批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各投资法人单位需拟定详细书面方案,经单位经营管理层集体研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研究。
(二)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投资法人单位需形成书面申请(附详细方案及董事会决议),经董事长签批后,送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经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学校审批后,资产管理处留存审批复印件(1份),原件转送申报单位。
(五)投资法人单位按照审批意见办理相关事项。
三、凡纳入审批范围的经济事项,在审批后方可办理。学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保证学校审批意见的落实。
四、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