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单位简介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政策法规 |  工作流程 |  招标信息 |  资产资讯 |  资料下载 |  实验室安全 |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 首页  规章制度  综合信息类  
 
 

山东理工大学投资法人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3-04-24 点击:1076

  

为落实国家和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要求,保证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安全,依据《山东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1〕151号),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学校投资法人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筹资、对外担保、资产出租出借等经济事项。
二、审批工作流程
(一)凡涉及审批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各投资法人单位需拟定详细书面方案,经单位经营管理层集体研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研究。
(二)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投资法人单位需形成书面申请(附详细方案及董事会决议),经董事长签批后,送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经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学校审批后,资产管理处留存审批复印件(1份),原件转送申报单位。
(五)投资法人单位按照审批意见办理相关事项。
三、凡纳入审批范围的经济事项,在审批后方可办理。学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保证学校审批意见的落实。
四、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二年五月三

 

 

 

 
版权所有 2005-2023 山东理工大学 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鸿远楼四楼
联系电话:0533-2782210 邮编:255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