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房资源利用率及其管理信息化水平,杜绝不合理使用和收费,切实保障机房安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房由学校投资建设并进行统一管理,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师生。不允许个人和校外法人以网络经营为目的在校园内投资建设机房、参与管理机房。机房不允许接收未成年人和校外人员上机。
第三条 为提高机房利用率,学校允许机房在满足教学、科研任务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面向师生开展有偿上机服务。无法提供上机服务的,须向资产管理处说明情况。
第四条 学校统一设计安装机房管理系统,并与校园“一卡通”系统集成,在学校机房上机均使用“校园卡”。所有机房禁止收取现金。
第五条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应设定固定IP地址,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备案。IP地址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应及时报网络信息中心。
第六条 机房所在单位选聘专门人员,对机房进行管理维护,并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机房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配齐消防设备,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上机人员必须遵守上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违犯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机房管理员有权终止其上机,对严重违纪者,可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因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设备损坏的,应予赔偿。
第二章 机房设置
第九条 教学单位机房设置由教务处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并按标准建设。
第十条 非教学单位一般不允许设置机房,特殊情况必须设立的,由单位提交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机房设置申请经学校审批后,申请单位应到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资产租赁及水电暖使用等相关手续,并安装计量表。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对机房的管理及运行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机房的管理工作,组织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对机房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组织考核,受理非教学单位机房建设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机房占用学校资产的租赁手续。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单位机房的规划及建设,负责安排落实各机房应承担的教学计划内上机任务,负责审批外单位利用学校机房进行考试或短期培训等单位用机事项的申请。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机房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的核定及“一卡通”系统收费的核算,并按有关规定拨付各单位管理费。
(四)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网络服务,负责机房管理系统与校园“一卡通”系统的集成与运行。
(五)保卫处负责机房安全的监督检查。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机房水电暖设施改造监管及计量工作。
第十三条 机房设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教务处安排的计划内上机学时。
(二)负责机房管理员的聘任和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机房日常管理,保证机房环境整洁,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四)负责机房计算机的维护、维修,做好使用和维修记录,确保计算机的正常使用。
(五)负责制定本单位机房使用管理细则(教学单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非教学单位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并严格落实政府及学校对机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上机费标准及收入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机房统一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上机费。
第十五条 上机收入分配比例执行《山东理工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9〕83号),即学校20%、单位80%。学校收益部分主要用于计算机更新,单位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机房管理及运行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机房按照教务处核定的教学计划内学时组织学生上机。计划内学时上机不收取上机费。
第十七条 使用学校机房进行教学计划外的考试或短期培训,使用单位应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并交纳上机费用。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前将上机费交计划财务处(校内单位使用,采用转账方式),机房凭交款凭证开放机房,此项收入分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执行。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每月对各机房上月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通知计划财务处拨付各单位管理及运行维护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机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凡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违规运营的,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一)擅自承包经营或引进校外资金以盈利为目的开设机房的,学校将关闭机房、收回房屋及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凡机房自行收取现金或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行收费的,将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三)凡接收未成年人上机,触犯行政法规的,由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凡接收校外社会人员上机的,将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未落实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的,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计算机机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