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2号),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置原则:
(一)定额配置。普通办公用房,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定额配置,特殊办公用房单独申请。
(二)资源共享。机关部门能够共用的接待室、会议室、活动室等房屋资源,学校统一设置,统一调度使用,达到资源共享。
(三)相对集中。通过调整配置,使各部门、单位办公区域相对集中,以利于提高办公效率。
(四)留有余地。预留部分房间,以适应学校发展需求。
第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分类:
1.普通办公用房。指学校领导、机关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后勤实体、经营实体、其他服务单位等办公用房。
2.特殊办公用房。指各部门、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如机要室、保密室、档案室、资料室、展览室、收发室、机房、试卷库、会议室、职工之家、师生流量大的办公室等办公用房。
(二)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1.普通办公用房。正校级32㎡,副校级18㎡,处级12㎡,其他工作人员6㎡。
2.特殊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办公区域房屋结构配置,原则上每类用房仅限一处。其中,学院学生工作用房,按全日制学生人数配置,2000人以下的配置30㎡,2000人以上的配置40㎡,招收研究生的学院可增加配置20㎡。
第四条 相关规定:
(一)因规划设计、房屋结构等原因,房屋面积难以按指标调配落实时,实际分配面积和定额面积差额可以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50%。
(二)办公用房不准挪作他用,行政办公用房一律不准挤占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图书室)用房、学生工作用房、特殊人才用房、教学科研及配套服务用房等公用房屋。
(三)腾空的办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四)未经批准,严禁对现有房间进行改造、装修。
(五)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其主要工作职能只能配置一处办公用房。
(六)科级干部一般不配置单间。
(七)特殊岗位需要配置单间的,由学校批准,按岗位要求配置。
(八)未到退休年龄,但已经离职或不担任实职的处级干部,腾退原办公用房,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按标准安排用房;转入技术岗位的,按专业技术职务配置用房。
(九)离退休人员不配置办公用房,有办公用房的限期腾退。
第五条 组织实施。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纪委、教务处、后勤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确定办公用房资源,进行规划布局。校长办公室负责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领导、机关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后勤实体、经营实体、其他服务单位等所有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指房间使用面积。
第八条 本办法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