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登记入账说明
根据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文件要求,参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就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二、设备及家具进行维修时更换的配件,房屋零星增设的铝合金门窗、窗帘、防盗门等资产,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需经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科批准,方可免于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三、凡是纳入2016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特别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空调、传真机、复印纸、扫描仪、移动硬盘、U盘、电视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须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统一进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设备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