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各学院、研究院:
为规范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续签行为,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207号)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以下不得办理合同续签的情形:
1.采购需求缺乏相对固定性与延续性;
2.服务内容、核心要求发生重大变更,不属于原合同约定的延续性服务范畴;
3.续签涉及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款计算方式等实质性变更,且未按规定重新组织采购的;
4.原供应商履约评价不合格,如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违规违约履约、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的;
5.供应商丧失履约能力(如资质被吊销、破产清算、经营状况恶化无法保障服务),或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6.续签年度调增金额超过初始合同金额的10%,或存在变相提高费用、拆分调增金额规避比例限制的情形;
7.合同服务期限超过1年的;
8.续签总时限已达到5年的;
9.初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实际支付金额的;
10.未在采购文件及原合同中事先约定续签条款的;
11.合同续签未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的;
12.未在当期合同到期前完成校内审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等续签程序的;
13.资金来源未纳入预算管理,或年度预算无法保障续签服务费用支付;
14.续签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环境,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除上述负面清单所列情形外,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延续性服务项目合同,可按规定续签。
1.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服务内容无重大变更,价格变化幅度小;
2.续签各年度调增金额不超过初始合同金额的10%,总时限不超过5年;
3.在当期合同到期前完成续签程序,保障服务跨期衔接无断档。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