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充分调动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提升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类经费购置的单台(套)设备原值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量化、严格规范、突出实效”的原则,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具体工作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运行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对外服务成效、日常管理情况等方面。每年根据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相关要求动态调整绩效评价指标。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
第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材料评审的基础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核查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使用、开放共享、使用记录、维修维护等相关原始记录。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评以总分100分制评价,评价标准分为四档:
1.优秀:总分≥90分;
2.良好:75分≤总分<90分;
3.合格:60分≤总分<75分;
4.不合格:总分<60分。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八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一定绩效激励,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将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使用机时数、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作为实验技术系列人员参加职称、职级晋升的条件。
第十条 对考评不合格和填报数据不真实的单位,学校将给予约谈、通报, 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连年考评不合格的设备,学校重新调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