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避免重复购置,推动资源共享,保障科研仪器设备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类经费购置的单台(套)设备原值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
第三条 查重评议是实施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行为的前置环节。由申购人联合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查询学校同类型设备使用情况,核实运行机时数,形成查重报告,并提交论证小组评议。
第四条 查重评议结论作为新购大型仪器设备预算审批和立项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查重评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二章评议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前,项目负责人应向论证小组提交查重报告,详细说明现有设备无法满足需求的具体原因。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应依据以下原则提出建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建议购置:
(一)学校无同类仪器设备。
(二)学校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 小时以上),无法支持新增任务。
(三)拟购仪器设备为在线检测设备、配套装置或升级改造用途。
第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建议购置:
(一)现有同类设备功能可满足需求,且具备共享条件。
(二)仪器设备与学校学科专业研究方向不符。
(三)对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四)申购单位缺乏与购置仪器设备相匹配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五)现有同类设备虽功能相近,但其无法满足的需求可通过校内调剂共享或成本效益更高的委外测试方式解决;
(六)未落实仪器设备安装运行物理空间。
第八条 对上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不合格处于整改期的申购人及团队,暂停申购资格,整改工作完成后才能重启。
第九条 未完成查重评议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论证报告,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科研急需的设备以及经认定的涉密项目所需设备,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